—實驗室廢水處理相關標準和規范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1996.5)
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8978-1996)
《室外排水設計規范》(GB50014-2006)
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(GB50011—2001)
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(GB50009-2001)
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(GB50007-2002)
《砼結構設計規范》(GB50010-2002)
《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范》(GB50069-2002)
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(GB50015-2003)
《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范》(GB50050-2003)
《水處理設備制造技術條件》(JB2932-1999)
《低壓電器電控設備》(GB/T4720-1984)
《建筑結構制圖標準》(GB/T50105-2001)
《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(GB50141-2008)
實驗室廢水處理原則
(1)認真貫徹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和政策,使設計符合國家的相關法規、規范。經處理后的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標準和規定,符合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。
(2)根據廠方所需處理的水質、水量特征,在充分調研、試驗的基礎上,本方案設計盡可能采用成熟可靠、管理方便、運行費用低的先進處理工藝。
(3)整個工程設計應保留余地,工藝參數選擇時考慮一定的安全系數,能適應水質、水量在一定范圍內的變化。
(4)考慮與廠方的協調和自身的獨立完整,充分利用好廠區的預留地,工藝順暢,布局合理在保證處理效果的前提下,盡量降低建設投資。選取的處理工藝具有操作簡單,運行穩定,便于維修管理。
(5)強化噪音防治措施,避免二次污染;設備運行噪音應符合國家《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》(GB12348-2008)Ⅱ類標準(小于60dB(A))。
(6)工藝設計及實際運行中將充分考慮節能措施